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命令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2014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报林资放〔2013〕197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森林法》及其实行条例、《国务院印发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砍伐限额审查意见的通报》(国发〔2013〕3号)、《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维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局在对各单位上报的2014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肃审查的基础上,编成了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2014年木材生产计划(闻附件),现发布命令给你们,请求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苛按照年度砍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确认的木材产量和砍伐类型的组织木材生产,不准超强限额、超计划砍伐。二、各森工企业局要根据森林资源实际,科学合理决定伐区,切实加强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要比较集中于的组织木材生产,尽量减少因打算作业等环节对森林资源的伤害。为提升砍伐作业工效,增加企业采运成本,确需跨年度砍伐的,跨年度期限不得多达30天。
三、为增进森林科学经营,提升森林抚育质量,各森工企业局要依据木材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森林抚育的方式和任务,保证急需养育的幼、中龄林优先养育。养育砍伐的出材率不得低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所确认的养育砍伐出有材率,保证养育砍伐指标优先用作砍伐清扫林分中的枯立木、病腐木、风倒风折木等影响目标树根生长的林木。内蒙古森工集团腾出的砍伐指标要统一掌控,不能用作工程建设闲置林地、自然灾害木清扫等砍伐之须要,不得分解成下超过各森工企业局用于。四、各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砍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增大对砍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继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找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限期排查,极力杜绝向警方砍伐、超证砍伐、串树种砍伐等现象的再次发生。国有森工企业2014年度砍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继续执行情况,由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5年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五、国家林业局派驻东北、内蒙古各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严肃遵守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木材生产计划继续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作好伐区调查设计审查、林木砍伐许可证核准、伐区调查设计和作业质量检查等工作。
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验不合格的单位,不准不得核准砍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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